女子死后卡上多出13万(历史上有哪些有名之人受到酷刑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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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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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子死后卡上多出13万,历史上有哪些有名之人受到酷刑而死?
好黑暗的话题.......不过刺激啊,我们一同增加一些奇怪的知识吧。回答之前,我浏览了其他10几个朋友的回答,都很全面,所以比较有名的一些说过的人物,我就不再重复了,如:商鞅、李存孝、韩非子(毒死不算残忍吧)、袁崇焕(这人都在网上说烂了)、晁错、李斯等等,车裂说的人也很多,也不说了。为了丰富文章,我同时也引几个国外的受酷刑之人,供大家讨论。
进入主题,因当今人类社会和文明是几千年来不断发展、不断进步演变而来,在古代人们的思想和受教育程度很低,所以法制十分严苛,刑法可说是残忍无比又花样百出,我们在谈论人物同时,也见识一下古代的酷刑吧。(胆小者闭眼)
第一、膑刑(刖刑)
这种刑罚出自夏商时代,施刑主要有两种手段,直接从脚脖子砍断犯人的脚,或用利刃剜掉犯人的膝盖骨(注意是剜,不是切,想想都不寒而栗)。虽说不会致死,但残忍至极,我小学时读到这个刑罚时被震撼了,所以虽说不死人,但我也提一下。
受刑人1:孙膑--战国时代著名兵法家、军事家
孙膑是大兵法家孙子的后代,其军事才能卓著,有名的“田忌赛马”就是孙膑的主意。但他的才能被好友魏国大将庞涓妒忌,庞涓向魏国君主进了谗言,于是孙膑被施以这种残忍的刑罚。后来他装疯逃过一死,被人接去了齐国,做了齐国军师,著有《孙膑兵法》,但不幸失传。
孙膑和庞涓
受刑人2:卞和--和氏璧发现者
和氏璧就是春秋战国有名典故“完璧归赵”的玉璧。卞和是楚国人,他在荆山得到一块玉的原石,于是献给厉王,但经鉴别为石头,被判膑刑,断了左足。他不死心,后再次献给武王,但仍被鉴别为石头,这下可好,右足也没了。(这些鉴别师该死啊) 双腿没了,宝贝被说成石头,自己被冤枉成骗子,卞和崩了,抱着玉石在荆山下面嚎啕大哭,这时是文王当朝了,他问卞和为何哭。(你去死)卞和凄惨的说:“宝玉被说成石头,忠士被说成骗子,我当然哭啦”。文王让人破开石头,果然得到了一块绝世宝玉,为了安抚卞和并纪念他的功绩,命名玉石为“和氏璧”,卞和结局也不错,被封侯赐爵。
完璧归赵
第二、烹杀 (水煮)
更刺激的来了,烹杀始于西周,将犯人放入一口大鼎或大锅中,放满水(也有说油的,但根据众多记录表明,多数是水),然后慢慢加热,将人煮熟了。犯人一般都会死于灼伤,极为痛苦,话说被判了这个,还是赶快撞墙死了算了。
受刑人1:郦食其--汉高祖刘邦谋臣
郦食其这个人在家乡时就被称为“狂生”,狂傲但有才。投奔刘邦后为刘邦军师,在韩信攻打齐国时,他自告奋勇去劝降齐王田广。经由他的三寸不烂之舌,田广还真答应投降了,不过韩信不高兴了,投降就不能攻打他了呀,这我不就没有功劳了么?于是韩信继续攻打齐国,这下可算是坑死了郦食其,齐王大怒,再加上郦食其这人嘴下不饶人,于是被烹杀。
郦食其
受刑人2:成吉思汗败兵
成吉思汗铁木真和他的安达,也是他的死敌--札木合在“十三翼之战”中落败,札木合将抓到的百余名战俘,直接扔到了注满沸水的行军大铁锅中,活活煮死了他们。这一行为,也导致札木合众叛亲离,最终被铁木真抓住,不过铁木真没对他那么残忍,让他“不流血而死”,判他绞刑。
第三、釜煮(下油锅)
还记得西游记里面一个妖怪能在油锅洗澡吗? 没错,这个刑罚就是。虽说和烹杀类似,但施法有些不同,而且是用热油煎炸犯人,视觉效果不可同日而语。烹杀是灼伤至死,这油锅是慢慢把人炸成黑炭,抛开残忍度不谈,油炸应该死的快一些,痛苦可能反而少一些。
受刑人:石川五右卫门--日本桃山时代大盗
熟识日本游戏的玩家都比较熟悉这个人,伍佑卫门应该是忍者出身,后来做了盗贼。话说当时日本的老大是丰臣秀吉,这人杀自己侄子全族都不眨眼,你说小五子你去招惹他干吗?根据记载,伍佑卫门潜入大阪城秀吉居所盗取“千鸟香炉”(没错,就是火影佐助忍术的来源),在日本当年,顶级的茶器、香炉是真的可以价值连城的,这个千鸟香炉的特点很神奇,它会发出很多鸟的叫声,可能伍佑卫门是穷苦出身,不知道这个宝物有这个特性,于是在他得手后,这只鸟“叫了”,引来了侍卫们,伍佑卫门被捕。因他曾试图行刺秀吉,所以秀吉判他去油锅洗洗澡。
当时场面震撼了全城,伍佑卫门亲眼看着自己的家人一个个被投入油锅。自己则最后用双手举起小儿子,下半身浸在滚油中,好让小儿子一时不被油炸。看着他面目狰狞的痛苦模样,很多观刑人都吐了,纷纷说还不如一刀砍了算了。
第四、腰斩
顾名思义,将人从腰间用铡刀,切位两段。残忍不光是在被分身,而是人的重要器官集中于上半身,所以犯人一时不会死亡,多的会继续存活10分钟,这就很瘆人了。不过犯人家属要是交了“规费”,刽子手就会在胸口用刑,使犯人立时毙命。
受刑人:俞鸿图--清代雍正年间官员
俞鸿图名气不大,但他在二月河先生的《雍正王朝》中可谓大放异彩,在“八王议政”那一段,以一个六品官员身份,怒斥蒙古王爷,批驳八王爷允祀、九王爷允禟,稳住了局面,使预谋叛乱的王爷们竟一时语塞,不敢妄动。(电视剧则是用张廷玉表现的)实际上,他是河南学政,负责监督科考,选拔秀才。俞鸿图是个清官,但他不擅治家,妻妾贪财,利用给俞鸿图递送衣物时传送写好的考卷。(俞鸿图无察觉)被人告发后,他无法辩解,科场舞弊是十分严重的罪,最终被雍正判腰斩,由于没有规费,所以他被生生截断后还没有死去,看着这地狱般的场面,他忍痛用手沾着地上流淌的血液,写了七个“惨”字。(想起点啥了?对,九品芝麻官)这段情节被人报告给雍正,雍正是个明白人,也觉得这么对一个读书人实在太过残忍,并且这种刑罚也太不人道,于是废止了腰斩。自春秋起,到雍正年间,腰斩走过了两千多年的历史。
第五、金水灌喉/银水洗眼
刑罚简单易懂,就是把黄金融化,灌入犯人喉咙中,滚烫的金水先是烫坏食道,然后进入五脏六腑,将犯人活活从内部“烫死”。而银水灌眼一样,只是入口不同,融成液体的银水,灌入犯人双眼,眼睛立刻就废了,然后银水进入大脑,犯人会“酸爽”的死去。考虑到成本问题,这两个没有成为常规用刑。
受刑人1:克拉苏--古罗马前三头同盟之一
公元前510年,强大的“罗马共和国”版图广大,克拉苏、恺撒、庞培三人组成了同盟,共同把持罗马朝政,三人特点都不相同。克拉苏则是三人中最富有的一个,也是最爱财的一个。他为人阴险狡诈,以骗的方式暴敛钱财,成为巨富。在做总督期间,他发起了进攻安息帝国的战争,但克拉苏不擅长作战,军队惨败,他被敌人俘虏后,安息国王考虑到他的兴趣是钱财,于是将滚烫的黄金液体灌入了他的喉咙。
克拉苏
受刑人2:海尔汗--花剌子模国领主
又是成吉思汗年代,铁木真攻打西辽后,一路往西,发现了西方的大国-花剌子模,他想着和这个国家做个好邻居吧,就派遣商队前往结交,500人的商队,财宝装了好几百车,花剌子模的一个领主--海尔汗,也是苏丹老妈的侄子,见钱眼开,硬是污蔑这500人是盗贼,直接抓起来杀光了,贪墨了所有财宝。引发了成吉思汗的长途西征,成吉思汗在路上就走上了一年才到达这里,可见铁木真是真的动怒了。蒙古人那时候的战力,世界上独一档,没人拦得住,首当其冲的就是海尔汗的城池,他也知道投降不是办法,就拼死抵抗,但还是城破被俘。成吉思汗对他说:“既然你那么贪财,就让你彻底进入“钱眼儿”里吧”,命人用接近一千度的银水,灌入了海尔汗的双眼。
蒙古上升期
第六、凌迟
这个刑罚我们都很熟悉,就是俗称的“千刀万剐”,一刀一刀的把犯人身上的肉割下来,但不能让犯人死去,割满刀数后,再刺死犯人。总有妻子骂丈夫“你个挨千刀的”,说的就是凌迟。凌迟和其他刑罚不同,是个技术活儿,发展到后来竟要求犯人必须挨够三千刀,大太监刘瑾就被凌迟了三天才死,中间还喝过小米粥(佩服)。
受刑人:铁铉--明代将领
凌迟的受刑人里,名人很多,避免重复,我就说一个铁铉吧。在明朝初期,燕王朱棣起兵谋反,攻打当时的皇帝朱允炆(朱元璋嫡孙),“纸上谈兵”的李景隆兵败后,向南逃窜,山东济南的官员也随之南逃,铁铉当时是山东参政(还是个文官),他首先制止了难逃的人员,收拢败兵,据守于济南城。朱棣这个能征善战的皇帝,在这里吃了大亏,先是中了老铁的诈降计,差点被铁闸砸死(砸到了马头);然后炮轰城门,被铁铉摆上朱元璋牌位,不敢继续轰击;再后来,被铁铉的疑兵骚扰的退了兵。铁铉用少数的败兵,击退了大神朱棣,被称为“城神”。
朱棣实在是被铁铉打出心理阴影了,他最后咬牙,绕开山东直击南京,一击即中,占领了南京城。很快,建文帝的大臣们大多都投降了,朱棣北上围攻济南,铁铉寡不敌众,战败被俘。当他被带到朱棣面前时,宁死不跪,对朱棣是破口大骂,骂的朱棣火起,让人割掉了他的鼻子,耳朵,还煮熟了,强行喂到铁铉嘴中。问他:“甘否?”(甜不?)铁铉怒道:“忠臣孝子之肉,有何不甘!”(特别甜!)我们的明成祖气的快要晕厥了,下令将铁铉凌迟处死。铁铉仍是骂不绝口(伟哉,上将军!)
写的差不多了,在遥远的西方,罗马、西班牙、法国等还有着更加毛骨悚然的酷刑;
比如说“鼠刑”
用放有老鼠的铁盒,捆在犯人身上,火烤铁盒,老鼠就会从人肚子上“挖洞”,导致犯人内脏被挖开而死
还有铁娘子、悔过椅、铜牛等等,大家自行百度吧。如果说杀人也能算艺术,则这些酷刑就是这些杀人者艺术的体现,但既生为人,就要讲人道,这些酷刑已经随着历史,一去不复返了。
2. 夫妻一方死亡?
其实题主的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继承问题,牵涉到继承问题,就不得不说两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若夫妻一方死亡,没有立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存款,我想应该指的是共同存款,即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按照第一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
举个例子:夫妻共同存款100万,一方死亡后,配偶自己的50万无需继承,原则上剩余的50万元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一般情况下是均分,即50万的存款平均分给配偶、子女和父母。但是在大原则不变得情况下,各继承方可以协商具体份额。例如子女未成年,那么子女的那一份理应由配偶继承。
2.遗嘱继承:若夫妻一方在死亡前,就已经通过合法的手段立了遗嘱,那就很好办了。直接按遗嘱继承,且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影响。
举个例子,夫妻共同存款100万,且丈夫之前就已立下遗嘱,全部存款由女儿继承。那么丈夫死后,所有的存款就会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交由女儿继承。
其实上述所说的都很简单,下面讲一些干货:
1.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某些妻子知道自己丈夫在外头有小三以及“小小三”的可要注意了,小三没有继承权,但“小小三”有。
2.继承中的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以没有生父母或生父母已死亡的,养父母和继父母也同样有继承权。但是要注意一点,如果继父母是在你成年后才形成的,没有继承权。反之在成年前形成,就有继承权。因为继父母从法律上来说对你有一定的抚养义务。
3.继承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就更复杂了,有的是管不住自己的“下半身”而造成的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这种关系,在继承的时候,可以令原配及其原配子女崩溃。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老一代那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观点要被彻底打破了,虽然人家不是你的亲生血脉,但是毕竟代替你的亲生子女尽了孝道。在这点上,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都说得过去。
5.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因为别人虽不是亲生,但已经形成了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和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关系。
6.代为继承也算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儿子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父亲早已死亡,所以儿子在爷爷死亡时,也算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7.胎儿也有继承权。
总之,关于继承这件事,我觉得还是大家坐下来好好谈,毕竟为了遗产争个你死我活,也不是逝者愿意看到的。3. 你见过最恶心的亲戚是什么样的?
我有个伯父,年轻时无恶不作,轻薄过我奶奶,偷过我家的油和大米,还险些害我爸爸小命难保。步入中年后的他变本加厉,抢走我家耕种的田地不说,看我爷爷在城里混得不错,脸皮贼厚的以亲戚之名要求将他儿子的户口迁过来,不迁就威胁要烧了我家的房子。
不仅如此,他还沉迷买码,输了好几十W,全是他两个儿子为他“善后”。最恶心的是,在我爷爷去世后,骨灰送回老家做了个坟墓准备落叶归根,他却仗着“地主”的身份向我家里人征收“土地税”,真的是越写越生气。
这个伯父的名字里有个凯字,姑且叫他凯伯伯吧,他爸是我爷爷的亲兄长,“穷乡恶水出刁民”这句话用在他身上,那是一点也不假。我爷还在世时就曾说过,如果要把我家的家族史写成一部小说的话,那我这个伯父绝对是最坏的反派角色。
今天我就来好好说一下这个亲戚,究竟有多恶心。
凯伯伯年少癫狂:窃取财物,轻薄叔母,险些害命。由于我的曾祖父临终前说要迁坟到村子背后的火烧山,按照祖训,邹家所有人都要搬到那里定居,原本分居在村子不同地方的邹家人因此重聚在一起。其中,伯公和叔公都已成家,而凯伯伯就是伯公的大儿子,当时他已经出生,三兄弟中就我爷爷没有结婚。
几年后,爷爷退伍复员,从隔壁村迎娶了我奶奶,重新回到火烧山。爷爷在县里当上书记,邹家人仰仗爷爷的威望在村子里横行霸道,尤其是伯公,逢人就说自己是爷爷的哥哥,买米买肉从来都是赊账,爷爷每次都替他出头,这样反而更加助长了他的嚣张气焰,在村子里越发肆无忌惮。
当时凯伯伯也就七、八岁,或许正是他父亲的所作所为被他学去了,才造成他往后如此恶劣的行事风格,由此可见“子不教,父之过”是有道理的。
后来,爷爷调到鹅城任船务公司高管,临走前警告伯公和叔公勿借他的名号在外惹是生非,还在其他村民的见证下让伯公和叔公发誓,这事才算告一段落。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伯公和叔公两家人开始联合起来欺负爷爷一家人。当时爷爷还没有能力举家搬迁到鹅城定居,只好将奶奶和儿女先安置到火烧山应付一段时间,而一晃就是十多年。至今奶奶回想那十多年,真是没少受伯公和叔公两家人的欺凌。
自从爷爷去到鹅城后,伯公和叔公觉得爷爷如今当官发大财了,却不愿意带带他们这些做亲属的,简直无情无义,于是他们就从背后说闲话,发展到明目张胆地处处与在家的奶奶作对,有时村子里的人都看不过去,请求村长出面调和,说邹家两兄弟实在是太欺负阿香嫂(我奶奶)了。
再后来,他们坚定认为爷爷赚到了大钱,正因如此,显得他们这些保守的乡下人碌碌无为。他们眼红爷爷的成就,嫉妒爷爷的才干,于是仗着宗族的名义对爷爷一家人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斗争”行为。
其实,爷爷并没有他们想象得那么有钱。在他们传统且腐朽的固有认知里,当官就得贪婪,然而爷爷的为人是十分有原则的,绝对不贪公家一分钱,所以也不可能会发大财,但他们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有权有势即有钱,没有人会不贪婪,因为人性就是如此,殊不知成功人士与他们这些失败者的不同之处恰好在于懂得限制自身人性的弱点。
总之,爷爷一家人因为这种眼红的亲戚而没少受罪。至于欺负我们家欺负得最狠的那个人,非凯伯伯莫属了。
从小就受到伯公仇恨爷爷的熏陶,凯伯伯对我们家一直都是憎恶的态度,而且还时常冲锋陷阵,始终处在欺负我们家的前沿地带:
有一次,趁我们全家人去鹅城旅游,凯伯伯一声不吭就捣毁我们家的鸡窝,把奶奶好不容易圈养的鸡鸭鹅统统宰了,肉都没留一份,骨头全部拿去喂狗了。等奶奶回来得知情况后,彻底和凯伯伯闹掰。当时凯伯伯不过才十四、五岁,做错事竟然毫无悔意,甚至还大言不惭的说以后要是敢在火烧山养牲畜,就见一只宰一只。
面对这“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情况,我奶奶始终气不过,就和凯伯伯斗,但一个年少癫狂的人恐怖起来远超正常人的想象,况且当时我们家的状况很不好:顶梁柱外出工作,儿女还小,就只有奶奶一个弱女子在持家,实在疲于应付凯伯伯的侵扰。另外,凯伯伯十分猖狂,他说要是奶奶敢和他作对,他就去报复奶奶的四个子女。
奶奶害怕了,只能败下阵来,将鸡圈建在村长家旁边的荒地上,虽然这样一来凯伯伯碍于村长的权势不敢再动我们家的鸡圈,但是每次喂养牲畜,来回一趟就得花不少时间,后来干脆把圈舍改成猪圈,养猪的收益怎么着也比养鸡鸭鹅的要高出不少。
往后的日子里,凯伯伯的胆子逐渐大了起来,对付我们家也越发的变本加厉、肆无忌惮:过年期间,他溜进我们家的厨房,偷走了十斤猪肉;其他时间里,他时不时偷走一盎油、一袋米,甚至在我奶奶坐月子时偷走我爷爷从城里带回来的奶粉,而爷爷得知这事后,怒火中烧,直接抄起家伙就和他对着干,惹得全村人围观,实在是丢脸极了。
打、砸、抢、偷已经成了凯伯伯对付我们家的寻常手段,欺负我们家也成了家常便饭。然而,最让人受不了的是,凯伯伯居然一直对我奶奶图谋不轨。
有一次,奶奶去菜地干活,肩膀挑了两桶水,正走在田埂上,凯伯伯见到我奶奶后,就朝她迎面走来,然后用手抓了一下我奶奶的某个部位,奶奶就这样被凯伯伯轻薄对待了,她当即发怒,却被凯伯伯一脚踹进稻田的泥巴里,随后他居然动手扒我奶奶身上的衣服,要知道凯伯伯当年十八岁,按我们那儿的早婚风俗,他成家已经有一年多了,却对我奶奶做出那样的事情。
奶奶拼死反抗,他一下子怒了,拿起水桶里的竹篱兜就往我奶奶的脸上扣,从上到下扣出一大块血印,至今奶奶的脸上仍留有伤疤。之后要不是有人打那儿经过,估计就要被凯伯伯得逞了。
事后,奶奶找爷爷哭诉,爷爷听了勃然大怒,抄起刀就去找凯伯伯,经过村长的调停才得以平息,而凯伯伯就这样成了全村人口中戏弄自家叔母且唯恐避之不及的“恶霸”,他的第一任妻子也因此离他远去。
就在爷爷奶奶以及村民们都以为凯伯伯会就此罢休之时,怎料他居然变得更加疯狂:
在他和首任妻子离婚后两年,我爸爸当时不过几岁孩童,因为贪玩,爬上了一棵大树,结果却下不来了,而树后面就是万丈山崖。
凯伯伯见状后,不是去救我爸,反而是出于报复心理,赶紧从屋内拿出一把大斧头,跑到我爸所在的大树底下疯狂地砍伐,吓得我爸大哭起来,险些就要连同那棵大树一起坠落山崖,幸好我奶奶及时赶到,拼命叫山脚下的村民来帮忙,这才既降服了凯伯伯,又救下了我爸,可谓是千钧一发。
凯伯伯中年无耻:强占耕地,道德绑架,胁迫亲戚。经过我爸险些落崖的那件事,爷爷下定决心要将全家人迁到鹅城定居,把户口也一并迁出去,从此成为城里人。而那次之后,凯伯伯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再主动找过茬,算是安分了一些,后来才知道那会儿他外出务工去了,也重新找了个隔壁村的女人结婚,生了两个儿子。
正当我们全家人觉得凯伯伯不会再惹是生非之际,接下来他的所作所为却又一次狠狠地打肿了我们所有人的脸:
务工不到五年,凯伯伯就带着老婆孩子跑回火烧山。一回来,鞋都还没脱,他就走到我爷爷面前,大吼大叫道:“听说你们全家都要去城里过好日子啦?”
爷爷驳斥他的无礼,怎知他满不在乎:“反正你也要去城里当人上人了,那你在这儿的所有田地就归我了吧。”
爷爷那会只觉得凯伯伯在说笑,谁知第二天,凯伯伯就真的付诸了行动,将我们家的农田全部用篱笆围了起来,还养了三条狗,见奶奶和大伯等人来了就扑上去咬。
爷爷奶奶肯定不能坐视不理,就找村干部前来评理,凯伯伯居然还振振有词:“你们都要去城里享福了,留这些田地有什么用?不如转让给我来耕种,总好过把它荒废了吧?”
面对这样无礼的说法,爷爷奶奶一开始是坚决不接受的,可就算不接受,又能拿凯伯伯这个恶霸怎么办呢?
经过再三斟酌,爷爷决定接受凯伯伯的提议,将耕地交由凯伯伯一家人打理,不过要等到他举家迁到城里之后,而且要上缴全年收成的四分之一才行。
对于这样的提议,凯伯伯一开始是照办无误的,可是越到后面,上缴的收成就越少,直到爷爷拒绝将凯伯伯大儿子的户口迁来我们家之后,他就再也没有上缴过一分钱了。
至于凯伯伯将大儿子过户到我们家一事,爷爷在生前每次说起来就一肚子火。事情是这样的:那年凯伯伯已经四十多岁了,而他的大儿子也到了成家的年纪,他寻思着爷爷一家人在城里过得不错,就想让他儿子也成为城里人,不想儿子一直当农民工,于是他就跑来找我爷爷,要求将他儿子的户口迁过来。
当时,我爷爷考虑到自己快退休了,职业档案里不能有任何的污点,然而迁移亲朋好友的户口需要动用一点权力和人脉,为了保险起见,爷爷对凯伯伯说能不能等他退休后再将凯伯伯儿子的户口迁移过来。
可凯伯伯却以为爷爷是不肯帮忙,随便找个理由搪塞了他的请求。他大发雷霆,说了很多难听的话,甚至还威胁爷爷,说要一把火烧了我们家在火烧山的房子,爷爷当然不怕他会做出这种事,于是彻底和凯伯伯闹翻,并且反过来威胁凯伯伯要是敢再找上门来就报警处理。
对于凯伯伯的这种道德绑架行为,爷爷早就该做绝了。凯伯伯本来就对我们家不好,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实在没必要去做。
后来,凯伯伯确实对我们家位于火烧山的砖瓦房屋动手了,不过也只是拆了一堵墙而已,谅他有那份坏主意,也不敢真的付诸实践,毕竟我爷爷在当地的威望和权势还挺大的,如果凯伯伯不是我爷爷的亲侄子,就他那挨千刀的作死行为,早就被我爷爷治得服服帖帖的,而凯伯伯也正是看在爷爷重情义的份上,才会越发的蹬鼻子上脸、打蛇随棍上。
凯伯伯老年无德:买码负债,长期家暴,碌碌无为。其实,无论是旁系亲属,还是直系亲属,凯伯伯都是一视同仁的。我们家算是他的旁系亲属,而他的妻子、两个儿子,以及伯公伯婆这些直系亲属,凯伯伯对待他们的方式也是十分之恶心人的,这主要与他自身的人格缺陷有关。
首先,凯伯伯的自制力非常弱。在五十岁那年,他曾短暂外出当了农民工,在工地上搬砖。后来经同事介绍,玩起了地下买码,刚开始进去一千,出来三千,他觉得大赚,心态和兴致都上来了,于是就越玩越大,把把都稳赚,直到最后一把,他选择一次性摊手,洋洋洒洒把棺材本都弄进去了,结果一夜回到解放前,全赔了,甚至还欠一屁股债,拢共30多W块,化为乌有。
对于一个农民工来说,30W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就算余生全拿来打工也还不上,况且凯伯伯都五十多岁了,哪还有赚钱还债的能力?
然而,他有两个儿子啊。于是他让自己的大小儿子一起凑钱帮他还债,这时他还洋洋得意,觉得早生子嗣就是好,有人替他善后。
大儿子迫于压力,只好把自己位于县城的婚房卖了,凑了二十来W;小儿子做得很绝,直接将凯伯伯的一套自建房拿去卖掉换钱,凯伯伯骂他不孝子,他反过来痛批了凯伯伯一顿:“你自己造下的孽,放点血怎么了?我从小到大,你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吗?不是和村里的这个人争斗,就是去和隔壁村的那个人火拼,在我最需要你的时候,你在哪里?现在居然还要我对你尽孝,有你这样的父亲,是我这辈子最不幸的事!”
之后,凯伯伯的债务窟窿堵上了,然而小儿子却和他断绝了父子关系,并且发誓永远不回火烧山。大儿子见弟弟这么做,也渐渐的不再和凯伯伯伯有来往。
其次,凯伯伯的脾气非常暴躁。长年累月家暴自己的妻子,出手特别重,经常把妻子打到鼻青脸肿,外人也不好说什么。一次有个山脚下的村民说了他两句,他竟抄起家伙要与对方同归于尽。
至于凯伯伯的现任妻子,不止一次想要逃回隔壁村的娘家,可每次都被凯伯伯逮了回来。最后一次逃跑,凯伯伯直接威胁妻子,要是敢再回娘家,他就会采取“满门抄”的极端做法,这下把妻子给吓住了,从此无论怎么被凯伯伯对待,她都不敢再回娘家,因为她知道凯伯伯这个疯子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再来,凯伯伯这人的字典里就没有“共情”二字。不仅对待外人是如此,就算对待自己的父母双亲也是毫无仁慈可言。
凯伯伯的母亲,也就是我的伯母在两年前离世,据说其真正的死因是受到凯伯伯长期的虐待所致。对待自己的母亲都如此心狠手辣,更遑论其他亲属,简直就是他发泄情绪的工具人。
最后,凯伯伯这人的一生就是在不思进取、吊儿郎当、碌碌无为中度过的。至于为什么总是欺负我们家,可能是他想为自己枯燥乏味的生活寻找一些刺激吧,不过我觉得真正的原因是他根本限制不了人性的弱点,反而纵容它们,比如嫉妒和贪婪,他都占了。
凯伯伯为人奸诈:我爷爷落叶归根,他仗着自己独占鳌头,竟坐地起价,否则就砸了我爷爷的坟墓。最近一次凯伯伯做得最恶心人也是最过分的事,是这样的:五年前,我爷爷去世,遗体火化后,骨灰要送回火烧山,中间隔了大半年,大伯都出钱出力把墓地给建好了,还挑了个日子,当天在全村人的注视下,正要把骨灰罐放进去之际,凯伯伯却反悔了,不让我们把爷爷的骨灰罐放进去入土为安。
大伯当即发飙,对凯伯伯吼道:“你到底要干吗?”
凯伯伯彻底疯了:“现在火烧山是我的地盘,我说了算,想要让阿义叔(我爷爷)葬下去,得先给我两W块的入土费,否则就是天皇老子来了,我也要砸了阿义叔的坟墓!”
朋友们都来评评理,凯伯伯这样像话吗?
写到这里,@邹狂鬼不禁有话要说:身为凯伯伯的亲戚,不可谓不倒霉。从一般逻辑与常识规律的层面对凯伯伯那恶劣到极致的人品进行挞伐,其一生的所作所为堪比暴行:
1、凯伯伯对亲戚行窃而不自知,理所当然的把亲戚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产权意识极为淡薄。
在自然农耕状态下,人们面对恶劣的生存环境和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不得不成立以家庭为单位的集体劳作组织,这样就能有效对抗环境恶劣等因素,彼此团结一致生存下去,但坏处是成员之间的物品归属非常模糊,也就是产权意识淡薄。
放在古代或许还说得过去,但是现代工业社会与古代农耕社会的生存状态完全不同,得益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不再囿于恶劣的环境,生产和生活秩序得到大幅度改善,这时人们渴望个体权利的明确化多过大家庭的产权模糊化。
不仅如此,还会让像凯伯伯这样的小人视保守的宗族传统观念的糟粕为宝,并且借这一糟粕所形成的现象中饱私囊,谋取私利,将家庭的集体利益纳为己有,而其他成员肯定不会任由他胡作非为,于是在没有规则和秩序的情况下,将家庭或宗族内部的利益纷争演变成一场零和博弈,最后形成一出公地悲剧。
2、而凯伯伯强占耕地,实施道德绑架,是第一点所说的农耕文化衍生而来的被宗族观念强化过的正常现象,此在乡下的熟人型社会里最为普遍。
凯伯伯不过是顺势而为,在道德上占据一席之地,为其野蛮霸道的行径寻找合理性罢了。与此同时,他还将家族、宗族等概念加以混淆,并且异化了它们,只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将他的那一套做法符合情理。
3、如果说前两点还只是社会观念和道德困境在当下这片土地上具有普遍性,而凯伯伯恰好利用这一性质谋取私利,那么他后来的买码负债、家暴欺母、为父失责,则纯粹因其个人品质的败坏所致。
脾气暴躁,否则他就不会长期家暴,动不动就以暴力解决问题;自制力太弱,否则他就不会买码负债;得过且过,怨天尤人,不思进取,否则他就不会嫉妒亲戚,做出行窃和迫害他人生命未遂的行径,甚至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毫无悔改之心,还为此理直气壮、心安理得,简直丧尽天良。
或许有先天基因上的缺陷使凯伯伯变成这般模样,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其中一定也有他的原生家庭即其父母双亲对他管教无方的因素所致。
4、至于在故事的最后,凯伯伯霸占我爷爷安葬的墓地,还坐地起价一事,本质上与第一、二点所说的现象差不多,都是农耕状态下形成的糟粕思想和陈腐观念造就的现象。
城市里秩序井然,规则分明,权利归属明确,而农村则完全不一样,越是偏远的地区就越与城市相反。以土地尤甚的产权在千百年来的宗族思想的影响下,其归属和界限变得非常模糊,而地头蛇等势力占据各种优势,利用人际交易和物质交换等方式逼迫他人放弃或转让利益,相当于要按照他们制定的规则,从他们手上购买秩序的安定。
也就是说,城市的公共安全性和充足的物资供给在农村是十分罕见的。像凯伯伯这类的地头蛇势力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这也是他们敢于将他人权益侵占并为己所用,甚至还敢坐地起价的根本原因,由此间接说明了公权力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城市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
纵使上述凯伯伯的“四宗罪”放在现实里显得过于极端,但不乏有这般恶心的“渣滓”成为老实人的亲戚,以此祸害老实人,严重侵扰其日常生活。
那么想要成为让人敬爱的亲戚或长辈,则必须与凯伯伯这个例子的特征完全相反才行:
1、必须舍弃过往传统意义上的宗族观念和家族意识,因为它们已经不再适用于以城市为人类的主要生存环境的现代社会。对待自己的亲戚必须要有明确的界限,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感。关心和爱护首先得让对方觉得舒服,而不应成为侵犯他人的借口。
2、不要假借集体或大局的名义,行使自私自利的行为,更不能借此损害他人的利益,此原则不仅适用于家庭,而且还适用于所有的集体或组织:自发尊重他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就是在保障自己行使同等权利的自由。
3、为人处世不能恃强凌弱,要懂得分寸,不要得寸进尺;也要明辨是非对错,知道什么是人性之恶并加以限制,而不是去纵容它;更要懂得克制自己的脾气和欲望,不要动不动就发怒。
4、做人要脚踏实地,不要怨天尤人,也不要强行与人攀比,自己不努力拼搏,就不要瞧不起比你勤奋上进的人,更不可将自己的无能为力转化为愤怒发泄在他人身上,要知道嫉妒和冲动都是人性之恶,千万不能纵容它们,而是要限制它们,与此同时,也是在塑造自己。
写在最后对于凯伯伯失心疯,要求爷爷下葬需要给他“入土费”,否则就砸毁爷爷的坟墓一事,大伯表示,如果凯伯伯真的这么做了,他就会不惜一切代价,让凯伯伯吃不了兜着走,况且大伯还唬他,要是敢那么做,九泉之下的爷爷肯定不会放过他。而凯伯伯这种文化水平不高的人,对这些说法必定深信不疑,所以也就不敢过于造次。
至于凯伯伯的现状,过得那叫一个惨:他那两个儿子都不理他了,而他的妻子在去年也患病过世了,如今就只剩下他一个人孤苦伶仃地住在火烧山上,据说前不久也查出了肺癌,好像是长年酗烟导致的。
如若年近花甲,活成了凯伯伯这般不堪入目的样子,那可真是悲哀啊!
我是@邹狂鬼,看完回答的你若有其他更好的见解,欢迎到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讨论。
4. 国家会补工资和送葬费吗?
补充:《湖南省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资金渠道: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本文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号)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5元。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2009)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和遗体告别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639号]同时废止。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一、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号)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三、对2011年7月1号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一律不再补发。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 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六、支付渠道: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内蒙古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业或参军的;(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
四、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四、本通知自2009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
5. 康熙死后国库剩2716万两?
乾隆为嘉庆留下了一个超级大礼包。比雍正留给乾隆的十倍还多,让嘉庆一下子成了史上最富裕的皇帝。这个超级大礼包就是大贪官和珅。时人称“和珅跌倒,嘉庆吃饱”。
嘉庆四年正月初三(1799年2月7日),乾隆皇帝驾崩。仅十天后的正月十三日,失去保护伞的和珅就被嘉庆拿下,并宣布了他二十条大罪,下旨抄家。五天后,就赐和珅一条白绫自尽。从乾隆驾崩到和珅自尽,总共才十五天,和珅就追随他的主子乾隆去了。
和珅作为乾隆皇帝最宠幸的大臣,他不仅权倾天下,而且富可敌国。后人称他为“贪官之王、贪污之王”。而且他还是当时世界上的首富。
和珅的万亿资财据传,和珅的财产价值在八亿至十一亿两白银,除了查抄的黄金白银外,还有大量的古玩字画和豪宅,以及他名下当铺七十五间,大小银号三百多间。而乾隆时期,国家一年的财政收入才7000万两。和珅的财产相当于当时国家一年财政收入的十五倍。
如果要知道和珅到底多有钱的话,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全国首富钟睒睒的财富值是626亿美元,是不是感觉很有钱。但相对于全国一年的财政收入,是不是感觉钟睒睒的财富并不算多了。还有就是钟睒睒的财富是随着股票行情波动而变化的,而和珅的财产可是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这样一算,是不是感觉和珅特别有钱了。
和珅的财产来源和珅有这么多钱,那这些钱是从哪来的呢?除了非法贪污之外,他还有以下生财门路:
1、投资房地产。和珅在京城购买大量土地,拥有的良田1266公顷,房屋约1000间。他们这些房屋和两天租出去,自己收取租银。俨然就是一个大地主和包租公。
2、从事工商典当行业。他名下当铺七十五间,大小银号三百多间和两家煤矿。并且和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广东十三行有商业贸易活动。
3、放高利贷。和珅放贷的面很广,其中不但包括官员、商人还是普通老百姓,甚至包括他的亲戚和下人。和珅放债的原则是借贷人必须要能拿出土地或是房屋做抵押。如果借贷人不能按时还钱,和珅就把他们的房屋、土地收归己有。
和珅财产的去向很多人只想知道和珅到底有多少钱,却不知道和珅的财产去哪了。
1、以当时清朝的官场风气,但凡抄家,奉旨抄家的官员都会从中贪污一笔。和珅当初也是这么干的。例如当初乾隆派和珅查抄云贵总督李侍尧时,他就从中捞了一大笔。
2、赏赐给嘉庆的兄弟和宗室王公。和珅除了金银珠宝外,还有大量的房产,银号和当铺等。嘉庆就将一部分银号,当铺和房子分给自己的兄弟。比如和府就被一分为二,一半赏给他的十七弟永璘。另一半就留给和珅的儿子丰绅殷德,毕竟丰绅殷德的妻子固伦和孝公主是嘉庆最疼爱的妹妹。现在北京的恭王府前身就是和珅的家。
3、填补国库亏空。由于乾隆在位期间大兴土木、六下江南、四处用兵,再加上乾隆晚年为了维护自己仁义治国的形象,随意减免赋税,导致国库入不敷出。嘉庆作为乾隆的接班人,又不能否定自己父亲的所作所为,只能拿查抄和珅的财产来填窟窿。
4、镇压起义和叛乱。嘉庆在位期间,先后平定白莲教起义、东南匪乱、天理教起义等。光镇压白莲教起义就耗费军费两亿两,这相当于几年的国家财政收入。
5、赈灾治河。嘉庆皇帝重视治河和赈济灾民。虽然镇压白莲教起义花了两亿军费,但他还是为南河工程拨了4000余万两的治河款。
结语:乾隆虽然没有给嘉庆留下一个丰盈的国库,但是留下了一个大金库,而这个大金库就是和珅。正应了那句“和珅跌倒,嘉庆吃饱”的说法。
6. 二婚的女人百年后和谁葬在一起呢?
这个二婚是笼统的说法,现代人比较开放和流动性大,说是二婚实际上可能是三婚、四婚甚至五婚,
那么他们百年后该和谁葬在一起呢?
1)一般的以最后的婚姻为准,比如我们这里再婚者,都是去世后与新婚的老伴葬在一起,毕竟前面的夫妻关系已经恶化,法律上、名义上已经不是夫妻,
而且很多老人都在死前交待,不愿与前夫葬在一起。
2)按孩子的意愿,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很多再婚者,因为年龄、经济条件或者都有子女等很多客观原因,
再婚后少有共同的子女,百年后只能由以前各自的子女们协商或葬到前夫(妻)那里,或者独立葬个墓地。
这是个悲哀的问题,我们很多人故去以后自己身不由己做不了生者们的主,只能任儿女们安排发落。
人生在世,目光可以放远一点,但是最主要的是活好当下,去世的5/10里还会有家人祭奠你,好友们偶尔会提到你,20/30年后就没有人再提及你、想起你,40、50年后………你是谁有谁知道呢?
借用一句佛语: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活在当下,开心过好!
7. 儿子死后家里有母亲和女儿遗产是怎么继承的?
首先要看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依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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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子死后卡上多出13万,历史上有哪些有名之人受到酷刑而死?
好黑暗的话题.......不过刺激啊,我们一同增加一些奇怪的知识吧。回答之前,我浏览了其他10几个朋友的回答,都很全面,所以比较有名的一些说过的人物,我就不再重复了,如:商鞅、李存孝、韩非子(毒死不算残忍吧)、袁崇焕(这人都在网上说烂了)、晁错、李斯等等,车裂说的人也很多,也不说了。为了丰富文章,我同时也引几个国外的受酷刑之人,供大家讨论。
进入主题,因当今人类社会和文明是几千年来不断发展、不断进步演变而来,在古代人们的思想和受教育程度很低,所以法制十分严苛,刑法可说是残忍无比又花样百出,我们在谈论人物同时,也见识一下古代的酷刑吧。(胆小者闭眼)
第一、膑刑(刖刑)
这种刑罚出自夏商时代,施刑主要有两种手段,直接从脚脖子砍断犯人的脚,或用利刃剜掉犯人的膝盖骨(注意是剜,不是切,想想都不寒而栗)。虽说不会致死,但残忍至极,我小学时读到这个刑罚时被震撼了,所以虽说不死人,但我也提一下。
受刑人1:孙膑--战国时代著名兵法家、军事家
孙膑是大兵法家孙子的后代,其军事才能卓著,有名的“田忌赛马”就是孙膑的主意。但他的才能被好友魏国大将庞涓妒忌,庞涓向魏国君主进了谗言,于是孙膑被施以这种残忍的刑罚。后来他装疯逃过一死,被人接去了齐国,做了齐国军师,著有《孙膑兵法》,但不幸失传。
孙膑和庞涓
受刑人2:卞和--和氏璧发现者
和氏璧就是春秋战国有名典故“完璧归赵”的玉璧。卞和是楚国人,他在荆山得到一块玉的原石,于是献给厉王,但经鉴别为石头,被判膑刑,断了左足。他不死心,后再次献给武王,但仍被鉴别为石头,这下可好,右足也没了。(这些鉴别师该死啊) 双腿没了,宝贝被说成石头,自己被冤枉成骗子,卞和崩了,抱着玉石在荆山下面嚎啕大哭,这时是文王当朝了,他问卞和为何哭。(你去死)卞和凄惨的说:“宝玉被说成石头,忠士被说成骗子,我当然哭啦”。文王让人破开石头,果然得到了一块绝世宝玉,为了安抚卞和并纪念他的功绩,命名玉石为“和氏璧”,卞和结局也不错,被封侯赐爵。
完璧归赵
第二、烹杀 (水煮)
更刺激的来了,烹杀始于西周,将犯人放入一口大鼎或大锅中,放满水(也有说油的,但根据众多记录表明,多数是水),然后慢慢加热,将人煮熟了。犯人一般都会死于灼伤,极为痛苦,话说被判了这个,还是赶快撞墙死了算了。
受刑人1:郦食其--汉高祖刘邦谋臣
郦食其这个人在家乡时就被称为“狂生”,狂傲但有才。投奔刘邦后为刘邦军师,在韩信攻打齐国时,他自告奋勇去劝降齐王田广。经由他的三寸不烂之舌,田广还真答应投降了,不过韩信不高兴了,投降就不能攻打他了呀,这我不就没有功劳了么?于是韩信继续攻打齐国,这下可算是坑死了郦食其,齐王大怒,再加上郦食其这人嘴下不饶人,于是被烹杀。
郦食其
受刑人2:成吉思汗败兵
成吉思汗铁木真和他的安达,也是他的死敌--札木合在“十三翼之战”中落败,札木合将抓到的百余名战俘,直接扔到了注满沸水的行军大铁锅中,活活煮死了他们。这一行为,也导致札木合众叛亲离,最终被铁木真抓住,不过铁木真没对他那么残忍,让他“不流血而死”,判他绞刑。
第三、釜煮(下油锅)
还记得西游记里面一个妖怪能在油锅洗澡吗? 没错,这个刑罚就是。虽说和烹杀类似,但施法有些不同,而且是用热油煎炸犯人,视觉效果不可同日而语。烹杀是灼伤至死,这油锅是慢慢把人炸成黑炭,抛开残忍度不谈,油炸应该死的快一些,痛苦可能反而少一些。
受刑人:石川五右卫门--日本桃山时代大盗
熟识日本游戏的玩家都比较熟悉这个人,伍佑卫门应该是忍者出身,后来做了盗贼。话说当时日本的老大是丰臣秀吉,这人杀自己侄子全族都不眨眼,你说小五子你去招惹他干吗?根据记载,伍佑卫门潜入大阪城秀吉居所盗取“千鸟香炉”(没错,就是火影佐助忍术的来源),在日本当年,顶级的茶器、香炉是真的可以价值连城的,这个千鸟香炉的特点很神奇,它会发出很多鸟的叫声,可能伍佑卫门是穷苦出身,不知道这个宝物有这个特性,于是在他得手后,这只鸟“叫了”,引来了侍卫们,伍佑卫门被捕。因他曾试图行刺秀吉,所以秀吉判他去油锅洗洗澡。
当时场面震撼了全城,伍佑卫门亲眼看着自己的家人一个个被投入油锅。自己则最后用双手举起小儿子,下半身浸在滚油中,好让小儿子一时不被油炸。看着他面目狰狞的痛苦模样,很多观刑人都吐了,纷纷说还不如一刀砍了算了。
第四、腰斩
顾名思义,将人从腰间用铡刀,切位两段。残忍不光是在被分身,而是人的重要器官集中于上半身,所以犯人一时不会死亡,多的会继续存活10分钟,这就很瘆人了。不过犯人家属要是交了“规费”,刽子手就会在胸口用刑,使犯人立时毙命。
受刑人:俞鸿图--清代雍正年间官员
俞鸿图名气不大,但他在二月河先生的《雍正王朝》中可谓大放异彩,在“八王议政”那一段,以一个六品官员身份,怒斥蒙古王爷,批驳八王爷允祀、九王爷允禟,稳住了局面,使预谋叛乱的王爷们竟一时语塞,不敢妄动。(电视剧则是用张廷玉表现的)实际上,他是河南学政,负责监督科考,选拔秀才。俞鸿图是个清官,但他不擅治家,妻妾贪财,利用给俞鸿图递送衣物时传送写好的考卷。(俞鸿图无察觉)被人告发后,他无法辩解,科场舞弊是十分严重的罪,最终被雍正判腰斩,由于没有规费,所以他被生生截断后还没有死去,看着这地狱般的场面,他忍痛用手沾着地上流淌的血液,写了七个“惨”字。(想起点啥了?对,九品芝麻官)这段情节被人报告给雍正,雍正是个明白人,也觉得这么对一个读书人实在太过残忍,并且这种刑罚也太不人道,于是废止了腰斩。自春秋起,到雍正年间,腰斩走过了两千多年的历史。
第五、金水灌喉/银水洗眼
刑罚简单易懂,就是把黄金融化,灌入犯人喉咙中,滚烫的金水先是烫坏食道,然后进入五脏六腑,将犯人活活从内部“烫死”。而银水灌眼一样,只是入口不同,融成液体的银水,灌入犯人双眼,眼睛立刻就废了,然后银水进入大脑,犯人会“酸爽”的死去。考虑到成本问题,这两个没有成为常规用刑。
受刑人1:克拉苏--古罗马前三头同盟之一
公元前510年,强大的“罗马共和国”版图广大,克拉苏、恺撒、庞培三人组成了同盟,共同把持罗马朝政,三人特点都不相同。克拉苏则是三人中最富有的一个,也是最爱财的一个。他为人阴险狡诈,以骗的方式暴敛钱财,成为巨富。在做总督期间,他发起了进攻安息帝国的战争,但克拉苏不擅长作战,军队惨败,他被敌人俘虏后,安息国王考虑到他的兴趣是钱财,于是将滚烫的黄金液体灌入了他的喉咙。
克拉苏
受刑人2:海尔汗--花剌子模国领主
又是成吉思汗年代,铁木真攻打西辽后,一路往西,发现了西方的大国-花剌子模,他想着和这个国家做个好邻居吧,就派遣商队前往结交,500人的商队,财宝装了好几百车,花剌子模的一个领主--海尔汗,也是苏丹老妈的侄子,见钱眼开,硬是污蔑这500人是盗贼,直接抓起来杀光了,贪墨了所有财宝。引发了成吉思汗的长途西征,成吉思汗在路上就走上了一年才到达这里,可见铁木真是真的动怒了。蒙古人那时候的战力,世界上独一档,没人拦得住,首当其冲的就是海尔汗的城池,他也知道投降不是办法,就拼死抵抗,但还是城破被俘。成吉思汗对他说:“既然你那么贪财,就让你彻底进入“钱眼儿”里吧”,命人用接近一千度的银水,灌入了海尔汗的双眼。
蒙古上升期
第六、凌迟
这个刑罚我们都很熟悉,就是俗称的“千刀万剐”,一刀一刀的把犯人身上的肉割下来,但不能让犯人死去,割满刀数后,再刺死犯人。总有妻子骂丈夫“你个挨千刀的”,说的就是凌迟。凌迟和其他刑罚不同,是个技术活儿,发展到后来竟要求犯人必须挨够三千刀,大太监刘瑾就被凌迟了三天才死,中间还喝过小米粥(佩服)。
受刑人:铁铉--明代将领
凌迟的受刑人里,名人很多,避免重复,我就说一个铁铉吧。在明朝初期,燕王朱棣起兵谋反,攻打当时的皇帝朱允炆(朱元璋嫡孙),“纸上谈兵”的李景隆兵败后,向南逃窜,山东济南的官员也随之南逃,铁铉当时是山东参政(还是个文官),他首先制止了难逃的人员,收拢败兵,据守于济南城。朱棣这个能征善战的皇帝,在这里吃了大亏,先是中了老铁的诈降计,差点被铁闸砸死(砸到了马头);然后炮轰城门,被铁铉摆上朱元璋牌位,不敢继续轰击;再后来,被铁铉的疑兵骚扰的退了兵。铁铉用少数的败兵,击退了大神朱棣,被称为“城神”。
朱棣实在是被铁铉打出心理阴影了,他最后咬牙,绕开山东直击南京,一击即中,占领了南京城。很快,建文帝的大臣们大多都投降了,朱棣北上围攻济南,铁铉寡不敌众,战败被俘。当他被带到朱棣面前时,宁死不跪,对朱棣是破口大骂,骂的朱棣火起,让人割掉了他的鼻子,耳朵,还煮熟了,强行喂到铁铉嘴中。问他:“甘否?”(甜不?)铁铉怒道:“忠臣孝子之肉,有何不甘!”(特别甜!)我们的明成祖气的快要晕厥了,下令将铁铉凌迟处死。铁铉仍是骂不绝口(伟哉,上将军!)
写的差不多了,在遥远的西方,罗马、西班牙、法国等还有着更加毛骨悚然的酷刑;
比如说“鼠刑”
用放有老鼠的铁盒,捆在犯人身上,火烤铁盒,老鼠就会从人肚子上“挖洞”,导致犯人内脏被挖开而死
还有铁娘子、悔过椅、铜牛等等,大家自行百度吧。如果说杀人也能算艺术,则这些酷刑就是这些杀人者艺术的体现,但既生为人,就要讲人道,这些酷刑已经随着历史,一去不复返了。
2. 夫妻一方死亡?
其实题主的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继承问题,牵涉到继承问题,就不得不说两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若夫妻一方死亡,没有立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存款,我想应该指的是共同存款,即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按照第一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
举个例子:夫妻共同存款100万,一方死亡后,配偶自己的50万无需继承,原则上剩余的50万元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一般情况下是均分,即50万的存款平均分给配偶、子女和父母。但是在大原则不变得情况下,各继承方可以协商具体份额。例如子女未成年,那么子女的那一份理应由配偶继承。
2.遗嘱继承:若夫妻一方在死亡前,就已经通过合法的手段立了遗嘱,那就很好办了。直接按遗嘱继承,且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影响。
举个例子,夫妻共同存款100万,且丈夫之前就已立下遗嘱,全部存款由女儿继承。那么丈夫死后,所有的存款就会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交由女儿继承。
其实上述所说的都很简单,下面讲一些干货:
1.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某些妻子知道自己丈夫在外头有小三以及“小小三”的可要注意了,小三没有继承权,但“小小三”有。
2.继承中的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以没有生父母或生父母已死亡的,养父母和继父母也同样有继承权。但是要注意一点,如果继父母是在你成年后才形成的,没有继承权。反之在成年前形成,就有继承权。因为继父母从法律上来说对你有一定的抚养义务。
3.继承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就更复杂了,有的是管不住自己的“下半身”而造成的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这种关系,在继承的时候,可以令原配及其原配子女崩溃。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老一代那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观点要被彻底打破了,虽然人家不是你的亲生血脉,但是毕竟代替你的亲生子女尽了孝道。在这点上,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都说得过去。
5.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因为别人虽不是亲生,但已经形成了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和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关系。
6.代为继承也算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儿子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父亲早已死亡,所以儿子在爷爷死亡时,也算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7.胎儿也有继承权。
总之,关于继承这件事,我觉得还是大家坐下来好好谈,毕竟为了遗产争个你死我活,也不是逝者愿意看到的。3. 你见过最恶心的亲戚是什么样的?
我有个伯父,年轻时无恶不作,轻薄过我奶奶,偷过我家的油和大米,还险些害我爸爸小命难保。步入中年后的他变本加厉,抢走我家耕种的田地不说,看我爷爷在城里混得不错,脸皮贼厚的以亲戚之名要求将他儿子的户口迁过来,不迁就威胁要烧了我家的房子。
不仅如此,他还沉迷买码,输了好几十W,全是他两个儿子为他“善后”。最恶心的是,在我爷爷去世后,骨灰送回老家做了个坟墓准备落叶归根,他却仗着“地主”的身份向我家里人征收“土地税”,真的是越写越生气。
这个伯父的名字里有个凯字,姑且叫他凯伯伯吧,他爸是我爷爷的亲兄长,“穷乡恶水出刁民”这句话用在他身上,那是一点也不假。我爷还在世时就曾说过,如果要把我家的家族史写成一部小说的话,那我这个伯父绝对是最坏的反派角色。
今天我就来好好说一下这个亲戚,究竟有多恶心。
凯伯伯年少癫狂:窃取财物,轻薄叔母,险些害命。由于我的曾祖父临终前说要迁坟到村子背后的火烧山,按照祖训,邹家所有人都要搬到那里定居,原本分居在村子不同地方的邹家人因此重聚在一起。其中,伯公和叔公都已成家,而凯伯伯就是伯公的大儿子,当时他已经出生,三兄弟中就我爷爷没有结婚。
几年后,爷爷退伍复员,从隔壁村迎娶了我奶奶,重新回到火烧山。爷爷在县里当上书记,邹家人仰仗爷爷的威望在村子里横行霸道,尤其是伯公,逢人就说自己是爷爷的哥哥,买米买肉从来都是赊账,爷爷每次都替他出头,这样反而更加助长了他的嚣张气焰,在村子里越发肆无忌惮。
当时凯伯伯也就七、八岁,或许正是他父亲的所作所为被他学去了,才造成他往后如此恶劣的行事风格,由此可见“子不教,父之过”是有道理的。
后来,爷爷调到鹅城任船务公司高管,临走前警告伯公和叔公勿借他的名号在外惹是生非,还在其他村民的见证下让伯公和叔公发誓,这事才算告一段落。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伯公和叔公两家人开始联合起来欺负爷爷一家人。当时爷爷还没有能力举家搬迁到鹅城定居,只好将奶奶和儿女先安置到火烧山应付一段时间,而一晃就是十多年。至今奶奶回想那十多年,真是没少受伯公和叔公两家人的欺凌。
自从爷爷去到鹅城后,伯公和叔公觉得爷爷如今当官发大财了,却不愿意带带他们这些做亲属的,简直无情无义,于是他们就从背后说闲话,发展到明目张胆地处处与在家的奶奶作对,有时村子里的人都看不过去,请求村长出面调和,说邹家两兄弟实在是太欺负阿香嫂(我奶奶)了。
再后来,他们坚定认为爷爷赚到了大钱,正因如此,显得他们这些保守的乡下人碌碌无为。他们眼红爷爷的成就,嫉妒爷爷的才干,于是仗着宗族的名义对爷爷一家人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斗争”行为。
其实,爷爷并没有他们想象得那么有钱。在他们传统且腐朽的固有认知里,当官就得贪婪,然而爷爷的为人是十分有原则的,绝对不贪公家一分钱,所以也不可能会发大财,但他们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有权有势即有钱,没有人会不贪婪,因为人性就是如此,殊不知成功人士与他们这些失败者的不同之处恰好在于懂得限制自身人性的弱点。
总之,爷爷一家人因为这种眼红的亲戚而没少受罪。至于欺负我们家欺负得最狠的那个人,非凯伯伯莫属了。
从小就受到伯公仇恨爷爷的熏陶,凯伯伯对我们家一直都是憎恶的态度,而且还时常冲锋陷阵,始终处在欺负我们家的前沿地带:
有一次,趁我们全家人去鹅城旅游,凯伯伯一声不吭就捣毁我们家的鸡窝,把奶奶好不容易圈养的鸡鸭鹅统统宰了,肉都没留一份,骨头全部拿去喂狗了。等奶奶回来得知情况后,彻底和凯伯伯闹掰。当时凯伯伯不过才十四、五岁,做错事竟然毫无悔意,甚至还大言不惭的说以后要是敢在火烧山养牲畜,就见一只宰一只。
面对这“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情况,我奶奶始终气不过,就和凯伯伯斗,但一个年少癫狂的人恐怖起来远超正常人的想象,况且当时我们家的状况很不好:顶梁柱外出工作,儿女还小,就只有奶奶一个弱女子在持家,实在疲于应付凯伯伯的侵扰。另外,凯伯伯十分猖狂,他说要是奶奶敢和他作对,他就去报复奶奶的四个子女。
奶奶害怕了,只能败下阵来,将鸡圈建在村长家旁边的荒地上,虽然这样一来凯伯伯碍于村长的权势不敢再动我们家的鸡圈,但是每次喂养牲畜,来回一趟就得花不少时间,后来干脆把圈舍改成猪圈,养猪的收益怎么着也比养鸡鸭鹅的要高出不少。
往后的日子里,凯伯伯的胆子逐渐大了起来,对付我们家也越发的变本加厉、肆无忌惮:过年期间,他溜进我们家的厨房,偷走了十斤猪肉;其他时间里,他时不时偷走一盎油、一袋米,甚至在我奶奶坐月子时偷走我爷爷从城里带回来的奶粉,而爷爷得知这事后,怒火中烧,直接抄起家伙就和他对着干,惹得全村人围观,实在是丢脸极了。
打、砸、抢、偷已经成了凯伯伯对付我们家的寻常手段,欺负我们家也成了家常便饭。然而,最让人受不了的是,凯伯伯居然一直对我奶奶图谋不轨。
有一次,奶奶去菜地干活,肩膀挑了两桶水,正走在田埂上,凯伯伯见到我奶奶后,就朝她迎面走来,然后用手抓了一下我奶奶的某个部位,奶奶就这样被凯伯伯轻薄对待了,她当即发怒,却被凯伯伯一脚踹进稻田的泥巴里,随后他居然动手扒我奶奶身上的衣服,要知道凯伯伯当年十八岁,按我们那儿的早婚风俗,他成家已经有一年多了,却对我奶奶做出那样的事情。
奶奶拼死反抗,他一下子怒了,拿起水桶里的竹篱兜就往我奶奶的脸上扣,从上到下扣出一大块血印,至今奶奶的脸上仍留有伤疤。之后要不是有人打那儿经过,估计就要被凯伯伯得逞了。
事后,奶奶找爷爷哭诉,爷爷听了勃然大怒,抄起刀就去找凯伯伯,经过村长的调停才得以平息,而凯伯伯就这样成了全村人口中戏弄自家叔母且唯恐避之不及的“恶霸”,他的第一任妻子也因此离他远去。
就在爷爷奶奶以及村民们都以为凯伯伯会就此罢休之时,怎料他居然变得更加疯狂:
在他和首任妻子离婚后两年,我爸爸当时不过几岁孩童,因为贪玩,爬上了一棵大树,结果却下不来了,而树后面就是万丈山崖。
凯伯伯见状后,不是去救我爸,反而是出于报复心理,赶紧从屋内拿出一把大斧头,跑到我爸所在的大树底下疯狂地砍伐,吓得我爸大哭起来,险些就要连同那棵大树一起坠落山崖,幸好我奶奶及时赶到,拼命叫山脚下的村民来帮忙,这才既降服了凯伯伯,又救下了我爸,可谓是千钧一发。
凯伯伯中年无耻:强占耕地,道德绑架,胁迫亲戚。经过我爸险些落崖的那件事,爷爷下定决心要将全家人迁到鹅城定居,把户口也一并迁出去,从此成为城里人。而那次之后,凯伯伯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再主动找过茬,算是安分了一些,后来才知道那会儿他外出务工去了,也重新找了个隔壁村的女人结婚,生了两个儿子。
正当我们全家人觉得凯伯伯不会再惹是生非之际,接下来他的所作所为却又一次狠狠地打肿了我们所有人的脸:
务工不到五年,凯伯伯就带着老婆孩子跑回火烧山。一回来,鞋都还没脱,他就走到我爷爷面前,大吼大叫道:“听说你们全家都要去城里过好日子啦?”
爷爷驳斥他的无礼,怎知他满不在乎:“反正你也要去城里当人上人了,那你在这儿的所有田地就归我了吧。”
爷爷那会只觉得凯伯伯在说笑,谁知第二天,凯伯伯就真的付诸了行动,将我们家的农田全部用篱笆围了起来,还养了三条狗,见奶奶和大伯等人来了就扑上去咬。
爷爷奶奶肯定不能坐视不理,就找村干部前来评理,凯伯伯居然还振振有词:“你们都要去城里享福了,留这些田地有什么用?不如转让给我来耕种,总好过把它荒废了吧?”
面对这样无礼的说法,爷爷奶奶一开始是坚决不接受的,可就算不接受,又能拿凯伯伯这个恶霸怎么办呢?
经过再三斟酌,爷爷决定接受凯伯伯的提议,将耕地交由凯伯伯一家人打理,不过要等到他举家迁到城里之后,而且要上缴全年收成的四分之一才行。
对于这样的提议,凯伯伯一开始是照办无误的,可是越到后面,上缴的收成就越少,直到爷爷拒绝将凯伯伯大儿子的户口迁来我们家之后,他就再也没有上缴过一分钱了。
至于凯伯伯将大儿子过户到我们家一事,爷爷在生前每次说起来就一肚子火。事情是这样的:那年凯伯伯已经四十多岁了,而他的大儿子也到了成家的年纪,他寻思着爷爷一家人在城里过得不错,就想让他儿子也成为城里人,不想儿子一直当农民工,于是他就跑来找我爷爷,要求将他儿子的户口迁过来。
当时,我爷爷考虑到自己快退休了,职业档案里不能有任何的污点,然而迁移亲朋好友的户口需要动用一点权力和人脉,为了保险起见,爷爷对凯伯伯说能不能等他退休后再将凯伯伯儿子的户口迁移过来。
可凯伯伯却以为爷爷是不肯帮忙,随便找个理由搪塞了他的请求。他大发雷霆,说了很多难听的话,甚至还威胁爷爷,说要一把火烧了我们家在火烧山的房子,爷爷当然不怕他会做出这种事,于是彻底和凯伯伯闹翻,并且反过来威胁凯伯伯要是敢再找上门来就报警处理。
对于凯伯伯的这种道德绑架行为,爷爷早就该做绝了。凯伯伯本来就对我们家不好,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实在没必要去做。
后来,凯伯伯确实对我们家位于火烧山的砖瓦房屋动手了,不过也只是拆了一堵墙而已,谅他有那份坏主意,也不敢真的付诸实践,毕竟我爷爷在当地的威望和权势还挺大的,如果凯伯伯不是我爷爷的亲侄子,就他那挨千刀的作死行为,早就被我爷爷治得服服帖帖的,而凯伯伯也正是看在爷爷重情义的份上,才会越发的蹬鼻子上脸、打蛇随棍上。
凯伯伯老年无德:买码负债,长期家暴,碌碌无为。其实,无论是旁系亲属,还是直系亲属,凯伯伯都是一视同仁的。我们家算是他的旁系亲属,而他的妻子、两个儿子,以及伯公伯婆这些直系亲属,凯伯伯对待他们的方式也是十分之恶心人的,这主要与他自身的人格缺陷有关。
首先,凯伯伯的自制力非常弱。在五十岁那年,他曾短暂外出当了农民工,在工地上搬砖。后来经同事介绍,玩起了地下买码,刚开始进去一千,出来三千,他觉得大赚,心态和兴致都上来了,于是就越玩越大,把把都稳赚,直到最后一把,他选择一次性摊手,洋洋洒洒把棺材本都弄进去了,结果一夜回到解放前,全赔了,甚至还欠一屁股债,拢共30多W块,化为乌有。
对于一个农民工来说,30W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就算余生全拿来打工也还不上,况且凯伯伯都五十多岁了,哪还有赚钱还债的能力?
然而,他有两个儿子啊。于是他让自己的大小儿子一起凑钱帮他还债,这时他还洋洋得意,觉得早生子嗣就是好,有人替他善后。
大儿子迫于压力,只好把自己位于县城的婚房卖了,凑了二十来W;小儿子做得很绝,直接将凯伯伯的一套自建房拿去卖掉换钱,凯伯伯骂他不孝子,他反过来痛批了凯伯伯一顿:“你自己造下的孽,放点血怎么了?我从小到大,你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吗?不是和村里的这个人争斗,就是去和隔壁村的那个人火拼,在我最需要你的时候,你在哪里?现在居然还要我对你尽孝,有你这样的父亲,是我这辈子最不幸的事!”
之后,凯伯伯的债务窟窿堵上了,然而小儿子却和他断绝了父子关系,并且发誓永远不回火烧山。大儿子见弟弟这么做,也渐渐的不再和凯伯伯伯有来往。
其次,凯伯伯的脾气非常暴躁。长年累月家暴自己的妻子,出手特别重,经常把妻子打到鼻青脸肿,外人也不好说什么。一次有个山脚下的村民说了他两句,他竟抄起家伙要与对方同归于尽。
至于凯伯伯的现任妻子,不止一次想要逃回隔壁村的娘家,可每次都被凯伯伯逮了回来。最后一次逃跑,凯伯伯直接威胁妻子,要是敢再回娘家,他就会采取“满门抄”的极端做法,这下把妻子给吓住了,从此无论怎么被凯伯伯对待,她都不敢再回娘家,因为她知道凯伯伯这个疯子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再来,凯伯伯这人的字典里就没有“共情”二字。不仅对待外人是如此,就算对待自己的父母双亲也是毫无仁慈可言。
凯伯伯的母亲,也就是我的伯母在两年前离世,据说其真正的死因是受到凯伯伯长期的虐待所致。对待自己的母亲都如此心狠手辣,更遑论其他亲属,简直就是他发泄情绪的工具人。
最后,凯伯伯这人的一生就是在不思进取、吊儿郎当、碌碌无为中度过的。至于为什么总是欺负我们家,可能是他想为自己枯燥乏味的生活寻找一些刺激吧,不过我觉得真正的原因是他根本限制不了人性的弱点,反而纵容它们,比如嫉妒和贪婪,他都占了。
凯伯伯为人奸诈:我爷爷落叶归根,他仗着自己独占鳌头,竟坐地起价,否则就砸了我爷爷的坟墓。最近一次凯伯伯做得最恶心人也是最过分的事,是这样的:五年前,我爷爷去世,遗体火化后,骨灰要送回火烧山,中间隔了大半年,大伯都出钱出力把墓地给建好了,还挑了个日子,当天在全村人的注视下,正要把骨灰罐放进去之际,凯伯伯却反悔了,不让我们把爷爷的骨灰罐放进去入土为安。
大伯当即发飙,对凯伯伯吼道:“你到底要干吗?”
凯伯伯彻底疯了:“现在火烧山是我的地盘,我说了算,想要让阿义叔(我爷爷)葬下去,得先给我两W块的入土费,否则就是天皇老子来了,我也要砸了阿义叔的坟墓!”
朋友们都来评评理,凯伯伯这样像话吗?
写到这里,@邹狂鬼不禁有话要说:身为凯伯伯的亲戚,不可谓不倒霉。从一般逻辑与常识规律的层面对凯伯伯那恶劣到极致的人品进行挞伐,其一生的所作所为堪比暴行:
1、凯伯伯对亲戚行窃而不自知,理所当然的把亲戚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产权意识极为淡薄。
在自然农耕状态下,人们面对恶劣的生存环境和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不得不成立以家庭为单位的集体劳作组织,这样就能有效对抗环境恶劣等因素,彼此团结一致生存下去,但坏处是成员之间的物品归属非常模糊,也就是产权意识淡薄。
放在古代或许还说得过去,但是现代工业社会与古代农耕社会的生存状态完全不同,得益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不再囿于恶劣的环境,生产和生活秩序得到大幅度改善,这时人们渴望个体权利的明确化多过大家庭的产权模糊化。
不仅如此,还会让像凯伯伯这样的小人视保守的宗族传统观念的糟粕为宝,并且借这一糟粕所形成的现象中饱私囊,谋取私利,将家庭的集体利益纳为己有,而其他成员肯定不会任由他胡作非为,于是在没有规则和秩序的情况下,将家庭或宗族内部的利益纷争演变成一场零和博弈,最后形成一出公地悲剧。
2、而凯伯伯强占耕地,实施道德绑架,是第一点所说的农耕文化衍生而来的被宗族观念强化过的正常现象,此在乡下的熟人型社会里最为普遍。
凯伯伯不过是顺势而为,在道德上占据一席之地,为其野蛮霸道的行径寻找合理性罢了。与此同时,他还将家族、宗族等概念加以混淆,并且异化了它们,只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将他的那一套做法符合情理。
3、如果说前两点还只是社会观念和道德困境在当下这片土地上具有普遍性,而凯伯伯恰好利用这一性质谋取私利,那么他后来的买码负债、家暴欺母、为父失责,则纯粹因其个人品质的败坏所致。
脾气暴躁,否则他就不会长期家暴,动不动就以暴力解决问题;自制力太弱,否则他就不会买码负债;得过且过,怨天尤人,不思进取,否则他就不会嫉妒亲戚,做出行窃和迫害他人生命未遂的行径,甚至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毫无悔改之心,还为此理直气壮、心安理得,简直丧尽天良。
或许有先天基因上的缺陷使凯伯伯变成这般模样,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其中一定也有他的原生家庭即其父母双亲对他管教无方的因素所致。
4、至于在故事的最后,凯伯伯霸占我爷爷安葬的墓地,还坐地起价一事,本质上与第一、二点所说的现象差不多,都是农耕状态下形成的糟粕思想和陈腐观念造就的现象。
城市里秩序井然,规则分明,权利归属明确,而农村则完全不一样,越是偏远的地区就越与城市相反。以土地尤甚的产权在千百年来的宗族思想的影响下,其归属和界限变得非常模糊,而地头蛇等势力占据各种优势,利用人际交易和物质交换等方式逼迫他人放弃或转让利益,相当于要按照他们制定的规则,从他们手上购买秩序的安定。
也就是说,城市的公共安全性和充足的物资供给在农村是十分罕见的。像凯伯伯这类的地头蛇势力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这也是他们敢于将他人权益侵占并为己所用,甚至还敢坐地起价的根本原因,由此间接说明了公权力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城市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
纵使上述凯伯伯的“四宗罪”放在现实里显得过于极端,但不乏有这般恶心的“渣滓”成为老实人的亲戚,以此祸害老实人,严重侵扰其日常生活。
那么想要成为让人敬爱的亲戚或长辈,则必须与凯伯伯这个例子的特征完全相反才行:
1、必须舍弃过往传统意义上的宗族观念和家族意识,因为它们已经不再适用于以城市为人类的主要生存环境的现代社会。对待自己的亲戚必须要有明确的界限,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感。关心和爱护首先得让对方觉得舒服,而不应成为侵犯他人的借口。
2、不要假借集体或大局的名义,行使自私自利的行为,更不能借此损害他人的利益,此原则不仅适用于家庭,而且还适用于所有的集体或组织:自发尊重他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就是在保障自己行使同等权利的自由。
3、为人处世不能恃强凌弱,要懂得分寸,不要得寸进尺;也要明辨是非对错,知道什么是人性之恶并加以限制,而不是去纵容它;更要懂得克制自己的脾气和欲望,不要动不动就发怒。
4、做人要脚踏实地,不要怨天尤人,也不要强行与人攀比,自己不努力拼搏,就不要瞧不起比你勤奋上进的人,更不可将自己的无能为力转化为愤怒发泄在他人身上,要知道嫉妒和冲动都是人性之恶,千万不能纵容它们,而是要限制它们,与此同时,也是在塑造自己。
写在最后对于凯伯伯失心疯,要求爷爷下葬需要给他“入土费”,否则就砸毁爷爷的坟墓一事,大伯表示,如果凯伯伯真的这么做了,他就会不惜一切代价,让凯伯伯吃不了兜着走,况且大伯还唬他,要是敢那么做,九泉之下的爷爷肯定不会放过他。而凯伯伯这种文化水平不高的人,对这些说法必定深信不疑,所以也就不敢过于造次。
至于凯伯伯的现状,过得那叫一个惨:他那两个儿子都不理他了,而他的妻子在去年也患病过世了,如今就只剩下他一个人孤苦伶仃地住在火烧山上,据说前不久也查出了肺癌,好像是长年酗烟导致的。
如若年近花甲,活成了凯伯伯这般不堪入目的样子,那可真是悲哀啊!
我是@邹狂鬼,看完回答的你若有其他更好的见解,欢迎到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讨论。
4. 国家会补工资和送葬费吗?
补充:《湖南省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资金渠道: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本文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号)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5元。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2009)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和遗体告别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639号]同时废止。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一、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号)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三、对2011年7月1号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一律不再补发。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 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六、支付渠道: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内蒙古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业或参军的;(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
四、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四、本通知自2009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
5. 康熙死后国库剩2716万两?
乾隆为嘉庆留下了一个超级大礼包。比雍正留给乾隆的十倍还多,让嘉庆一下子成了史上最富裕的皇帝。这个超级大礼包就是大贪官和珅。时人称“和珅跌倒,嘉庆吃饱”。
嘉庆四年正月初三(1799年2月7日),乾隆皇帝驾崩。仅十天后的正月十三日,失去保护伞的和珅就被嘉庆拿下,并宣布了他二十条大罪,下旨抄家。五天后,就赐和珅一条白绫自尽。从乾隆驾崩到和珅自尽,总共才十五天,和珅就追随他的主子乾隆去了。
和珅作为乾隆皇帝最宠幸的大臣,他不仅权倾天下,而且富可敌国。后人称他为“贪官之王、贪污之王”。而且他还是当时世界上的首富。
和珅的万亿资财据传,和珅的财产价值在八亿至十一亿两白银,除了查抄的黄金白银外,还有大量的古玩字画和豪宅,以及他名下当铺七十五间,大小银号三百多间。而乾隆时期,国家一年的财政收入才7000万两。和珅的财产相当于当时国家一年财政收入的十五倍。
如果要知道和珅到底多有钱的话,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全国首富钟睒睒的财富值是626亿美元,是不是感觉很有钱。但相对于全国一年的财政收入,是不是感觉钟睒睒的财富并不算多了。还有就是钟睒睒的财富是随着股票行情波动而变化的,而和珅的财产可是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这样一算,是不是感觉和珅特别有钱了。
和珅的财产来源和珅有这么多钱,那这些钱是从哪来的呢?除了非法贪污之外,他还有以下生财门路:
1、投资房地产。和珅在京城购买大量土地,拥有的良田1266公顷,房屋约1000间。他们这些房屋和两天租出去,自己收取租银。俨然就是一个大地主和包租公。
2、从事工商典当行业。他名下当铺七十五间,大小银号三百多间和两家煤矿。并且和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广东十三行有商业贸易活动。
3、放高利贷。和珅放贷的面很广,其中不但包括官员、商人还是普通老百姓,甚至包括他的亲戚和下人。和珅放债的原则是借贷人必须要能拿出土地或是房屋做抵押。如果借贷人不能按时还钱,和珅就把他们的房屋、土地收归己有。
和珅财产的去向很多人只想知道和珅到底有多少钱,却不知道和珅的财产去哪了。
1、以当时清朝的官场风气,但凡抄家,奉旨抄家的官员都会从中贪污一笔。和珅当初也是这么干的。例如当初乾隆派和珅查抄云贵总督李侍尧时,他就从中捞了一大笔。
2、赏赐给嘉庆的兄弟和宗室王公。和珅除了金银珠宝外,还有大量的房产,银号和当铺等。嘉庆就将一部分银号,当铺和房子分给自己的兄弟。比如和府就被一分为二,一半赏给他的十七弟永璘。另一半就留给和珅的儿子丰绅殷德,毕竟丰绅殷德的妻子固伦和孝公主是嘉庆最疼爱的妹妹。现在北京的恭王府前身就是和珅的家。
3、填补国库亏空。由于乾隆在位期间大兴土木、六下江南、四处用兵,再加上乾隆晚年为了维护自己仁义治国的形象,随意减免赋税,导致国库入不敷出。嘉庆作为乾隆的接班人,又不能否定自己父亲的所作所为,只能拿查抄和珅的财产来填窟窿。
4、镇压起义和叛乱。嘉庆在位期间,先后平定白莲教起义、东南匪乱、天理教起义等。光镇压白莲教起义就耗费军费两亿两,这相当于几年的国家财政收入。
5、赈灾治河。嘉庆皇帝重视治河和赈济灾民。虽然镇压白莲教起义花了两亿军费,但他还是为南河工程拨了4000余万两的治河款。
结语:乾隆虽然没有给嘉庆留下一个丰盈的国库,但是留下了一个大金库,而这个大金库就是和珅。正应了那句“和珅跌倒,嘉庆吃饱”的说法。
6. 二婚的女人百年后和谁葬在一起呢?
这个二婚是笼统的说法,现代人比较开放和流动性大,说是二婚实际上可能是三婚、四婚甚至五婚,
那么他们百年后该和谁葬在一起呢?
1)一般的以最后的婚姻为准,比如我们这里再婚者,都是去世后与新婚的老伴葬在一起,毕竟前面的夫妻关系已经恶化,法律上、名义上已经不是夫妻,
而且很多老人都在死前交待,不愿与前夫葬在一起。
2)按孩子的意愿,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很多再婚者,因为年龄、经济条件或者都有子女等很多客观原因,
再婚后少有共同的子女,百年后只能由以前各自的子女们协商或葬到前夫(妻)那里,或者独立葬个墓地。
这是个悲哀的问题,我们很多人故去以后自己身不由己做不了生者们的主,只能任儿女们安排发落。
人生在世,目光可以放远一点,但是最主要的是活好当下,去世的5/10里还会有家人祭奠你,好友们偶尔会提到你,20/30年后就没有人再提及你、想起你,40、50年后………你是谁有谁知道呢?
借用一句佛语: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活在当下,开心过好!
7. 儿子死后家里有母亲和女儿遗产是怎么继承的?
首先要看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依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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